关于加强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提示性通知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时间:2008-09-08 10:01:21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关于加强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提示性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税局 
各市国税局:
  针对省局检查组在2005年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市部分出口企业(特别是进料加工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且企业不按出口退(免)税有关文件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当地国税部门也未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的情况,省局在去年《关于我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重点检查的通报》(粤国税函[2005]605号)中对该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市对通报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整改。
  现省局重申:各市要按上述检查通报的整改要求,对2004年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以来出口企业未按实际出口成交价格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理改、确保20061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严格按照规定按出口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
  要求出口企业进行自查自报。凡未按规定以出口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对2004年以来进出口货物价格差异情况进行自查,并在5月底前如实将情况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
  对2004年以来出口企业存在进出口货物价格差异的,可按下面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1、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进出口货物价格差异如实记帐的出口企业,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帐核对后,可对其已如实记帐的进出口价格视为实际成交价格,对原已申报免、抵|、退税的进出口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差异,可对进出口货物价格差异的差额部分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作进项转出,从而调减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当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调至0时对其余部分征税.当进口货物价格差异大于出口货物价格差异时对其大于部分不进行调整.
  2、对本通知下发前未对进出口货物价格差异如实记帐但在20065月底前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自查自报的出口企业,对原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价格与企业自查自报的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差异可予以认可,但对自查自报的进口价格因难核实而不予以认可,因此只对出口货物价格差异部分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调减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当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调至0时对其余部分征税。
  3、对超过自查自报截止时间仍未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出口货物价格差异的,一经查实一律视同内销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对于20061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各地国税部门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认识,要求出口企业按实际成交价格报关进出口,凡20061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和进行财务核算。否则,一经检查发现不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将对出口货物价格差异部分视同内销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审核管理。对出口企业确因海关等部门原因导致无法按实际成交价格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差异的原因说明及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国税部门在调查清楚、严格审核无误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按实际成交价格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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