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免、抵、退”税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公告 @*odn>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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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市部分出口企业(特别是进料加工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且企业未按出口退(免)税有关文件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提示性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价差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管理要求。为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就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5hL03e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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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出口生产企业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进行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通知》中重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税(免)税和进行财务核算。否则,一经检查发现不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将对出口货物价格差异部分视同内销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qRP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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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出口企业必须以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出口发票,以出口发票金额反映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报关出口并申报“免、抵、退”税。同时,各出口企业要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以实际进出口价格入帐,准备完整地反映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UJS F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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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出口企业在签订新的进料加工合同时必须按实际成交价格签订,对已到期的手册要抓紧时间核销,严格按实际成交价格报关进出口货物。 |u*<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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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国税 关于加强“免、抵、退”税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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