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精要

时间:2008-05-22 23:30:41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Part 1 应纳税收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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