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详解

时间:2008-05-22 23:30:39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它与我国所得税相关法规更加协调,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面的差异
  (一)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和收益确认的差异
  1.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益的确认《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息(除购买时已记入“应收股息”的外),作为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对股票股利则不作账务处理,在备查账中记录。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上述现金股息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对股票股利则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并同时增加该投资的计税成本。
  (二)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有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而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具体规定。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只能采用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而且提取比例规定为5‰。
  (三)存货资产计价和摊销的差异1.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所得税相关法规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提出了限定条件,即纳税人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其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应该相一致,限制了纳税人对后进先出法的任意使用。
  2.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管理费用”。
  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外购货物在自用和捐赠处理上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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