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08-05-22 23:30:32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简介: 本文在分析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和完整;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企业性质的特殊考虑、成本与效益、公开与保密;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从原则性规定到规定的具体化,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建设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讨论。本文拟在分析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改革所及若干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供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者和会计同仁参考。

  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现状

  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次以会计法规的形式提到了会计报表附注,尽管没有对会计报表附注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规定,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历史上,《企业会计准则》无可争议地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有类似的提法。但上述两个法规均没有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提出具体的要求。

  首次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的是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对存在控制关系以及无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但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如何披露信息均作了明确规定。其后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陆续颁布的15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从国务院和财政部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条结论:第一,相关会计法规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组成部分的原则规定,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再到16项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项目及表外事项附注披露要求的细化和深化;第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具有针对性,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大致可以说,财务会计法规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系统性方面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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