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

时间:2008-05-22 23:30:23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经济业务形式的复杂多样化,我国涌现了大批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业务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活动方式。它较好地解决了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需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又缺乏资金的困难,从而有力地支持了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代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业务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特殊情况下也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其应交营业税的所属税目也不同: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时应首先考虑纳税人的所属类别,然后根据其租赁业务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一、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算和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的利息支出。但是,为了鼓励出租人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一条指出:允许扣除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的利息。因此,出租人不论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此,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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