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于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那么新股的计税成本如何计算确定呢?
假如,被合并公司A公司一个法人股东原持有A公司9万股,投资成本为每股5元,合计45万元。在合并中,换取合并公司B公司的普通股2万股,每股市价30元(面值26元),并另外取得现金10万元。
分析:股东取得的全部交换价值为70万元(20000×30+100000),所放弃的旧股计税成本为45万元(90000×5),蕴含的增值为25万元(70-45),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占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52万元(20000×26)的19.23%,不足20%,符合免税合并条件。
那么,与取得现金10万元补偿相对应的应确认的所得为:
25/70×10=3.56(万元)。
因此,股东取得的全部2万股的计税成本为:45-10+3.56=38.56(万元)
如果股东为单位法人,应该就3.56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股东为个人,应该就3.56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于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那么新股的计税成本如何计算确定呢?
假如,被合并公司A公司一个法人股东原持有A公司9万股,投资成本为每股5元,合计45万元。在合并中,换取合并公司B公司的普通股2万股,每股市价30元(面值26元),并另外取得现金10万元。
分析:股东取得的全部交换价值为70万元(20000×30+100000),所放弃的旧股计税成本为45万元(90000×5),蕴含的增值为25万元(70-45),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占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52万元(20000×26)的19.23%,不足20%,符合免税合并条件。
那么,与取得现金10万元补偿相对应的应确认的所得为:
25/70×10=3.56(万元)。
因此,股东取得的全部2万股的计税成本为:45-10+3.56=38.56(万元)
如果股东为单位法人,应该就3.56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股东为个人,应该就3.56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