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以及企业流动资金的缺乏,企业间以物抵债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是深受其累。这部分资产不仅价值高估,而且对接受抵债物的企业用处不大,因而不能通过计提折旧等方式抵税,只能早日设法变现。在变现过程中这部分资产不仅要遭受资产减值损失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等费用,同时债务企业在此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该部份资产在抵债、变现过程中的税负,减少损失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就不同的抵债资产在抵债和变现过程中的相关税负作一简单分析。
抵债资产需缴纳营业税、契税时的筹划
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货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如果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货款、该款项在乙方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货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下同),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抵债资产需缴纳营业税、契税时的筹划
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货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如果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货款、该款项在乙方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货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下同),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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