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小区环境,免缴土地增值税

时间:2008-05-22 23:30:21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小区普通标准住宅时,按照税法规定,除了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外,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按照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不同分别为30%、40%、50%和60%的税率,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业铺面和写字楼等相比,一般增值率较低,而且有增值率低于20%的给予免税的规定。因此,对于土地增值税可以进行有效的免税筹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为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合理筹划,实现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假设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度开发B项目普通标准住宅,到2003年度已经办理大部分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结算,住宅也处于销售阶段。经过仔细测算,B项目共发生成本费用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00万元,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100万元,预计取得住宅房屋销售收入1720万元,应缴纳税金及附加94.6万元(为方便计算,按95万元)。

  依据以上数据,计算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0+800+100+95+(800+200)×20%=1395万元

  增值额=1720-1395=325万元

  增值率=325/1395=23%,因此,

  应纳土地增值税=325×30%=97.5万元

  如果B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结算,A公司为了节税,从美化小区环境出发,适当再投入一些开发费用,使增值率小于20%。

  假设再投入X万元,只要符合[1720-(1395+X)]/1395+X<20%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得出X=38.33万元。再考虑加计20%的扣除因素,38.33/1.2=31.9万元。也就是说,只要再投入不到32万元,该项目得增值率就小于20%,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不必缴纳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假如该项目有盈利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那么企业将节省97.5-(97.5-31.9)×33%=75.85万元的税金。

  假如A公司再投入35万元改善小区环境,重新计算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0+(800+35)+100+95+(835+200)×20%=1437万元,增值额=1720-1437=2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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